小娃子网 > 知识问答 > 知识问答字母F索引 > 正文

妇女上环后有工休吗

问:妇女上环后有工休吗

网友/编辑答疑:妇女上环后有工休吗

人口与计划生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全院正式教职工和非正式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学院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院工会。工会代表学院对学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第四条: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学院与各部门责任人按照南京市计划生育合格单位标准“四达标和五好”的规范化管理要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体教职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及时向院行政各部门通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
(三)承办和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及避孕节育优待措施等各项经费。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帮助和指导育龄女教工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五)了解和掌握教职工婚育信息,为教职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六)负责学院临时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补充回答: 第五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一)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范围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实施综合治理,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院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负责管理招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所录用的流动人口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院工会登记和交验。对育龄女工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用工部门一律不得录用。
(三)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出租和承租房屋(物管、宿管、食堂、门面房等)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院工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承租的流动人口发现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向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报告。
(四)流动人口怀孕,必须出具户籍所在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者又不自原终止妊娠的,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限期离校回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奖励和优待。
(一)休假待遇
1、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15天;
2、符合晚育年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女教工怀孕,建卡享受一天公休假,从怀孕第三个月起每月可享受半天产检假;
4、鼓励女教工放置节育环术,可公休3天;取节育环术,可工休一天(均凭医院证明);
5、女教工带环(脱环不是人为造成)怀孕,人工流产术,可休公假15天;
6、女教工每年做一次透环检查,可工休半天。每两年组织一次育龄妇女进行RTI(生殖器官)检查,由学院统一安排;
(二)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和晚育年龄的教职工,按第一项规定所享受的各类假期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福利照发。
(三)教职工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者,除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优惠待遇外,可享受
补充回答: 我院以下优惠待遇:
1、凡符合晚育年龄,女教工生产,慰问营养补助费200元左右;
2、凡采取上环(满半年,凭医院证明)节育措施的女教工,奖励100元。
3、女教工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术,慰问营养补助费100元;
4、凡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教职工,按每人每年五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5、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省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实行年份制,逢单年由男方单位支付,逢双年由女方单位支付。
(四)除按照《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执行外,对以下违反计划生育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
1、凡未达到法定年龄通过其他途径登记结婚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凡未达到晚育年龄而怀孕者,产休期间十五天按病假处理,十五天外按事假处理,休假期间岗位津贴停发;
3、女教工生育一个孩子后,未采取有效节育措施怀孕者,必须终止妊娠。医疗费自理,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并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4、凡违反计划生育的个人,均不得参加当年年终评优,所在部门、党总支当年均不得评为先进。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有抵触的,按条例执行。原《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奖惩办法》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本暂行办法试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补充回答: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
补充回答: 应该有,上环后医院会给开具假条。不过,这也要看单位的具体规定。

相关知识问答

相关文章

知识问答索引:ABCDEFGHJKLMNOPQRSTUVWXYZ0-9
©2024 小娃子  版权所有  小娃子 育儿生活实用查询工具